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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司考之路

[ 2008-8-8 16:40:58 | 作者:因为有梦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随着8月份的来临,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又进入了倒计时阶段。相信准备参加司考的人们心情肯定不会轻松,在这个白热化的阶段,有谁敢自信的说自己已经准备好了呢?考试题目变幻莫测,逐年增加的法条更让人们头晕眼花。2006年,我参加了司法考试,并且很幸运一次就通过了,第四卷得分102分。作为司考的过来人,我想对考生们谈一下我的司考经历,供大家参考。

  我原来的职业是教师,在河口区第一中学教授思想政治课程。出于对法律知识的好奇与渴望,我放弃了很多人眼中的稳定职业,参加了2005年的研究生考试,并顺利进入山东大学法学院学习。在经历了最初的兴奋后,和所有法律专业的学生一样,我也顺理成章地加入了司考大军。早就听说司法考试考察范围之广、通过率之低堪称全国第一大考,初看题型时感觉题目好像没有想象的那样难。随着复习的深入,才发现原来一切都是错觉。我是10月份开始准备的,本来想“笨鸟先飞早入林”,但一直到年底我才把三本资料看完一遍,合上书后就好像没看过一样。这让我的自信心大受打击,到这时才明白全国第一大考并非图有虚名。我的第一遍复习用了三个月的时间,主要是弄懂所有的法律术语和知识点,对于本科学了四年法律的法学硕士来说好像不是太难,但对于我们这些半路出家的法律硕士来说,这一遍的学习并不是一个“难”字能表达的。我不是在看书,而是在啃书,容易啃的要啃,肯不动的也要慢慢啃。有时都怀疑自己的选择,甚至有过放弃的念头。通过这一遍复习,我改变了自己一次通过的目标,只要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就没有可遗憾的了。

  春节过后,我开始了第二轮复习,有了第一遍复习作为铺垫,第二遍好像容易了很多。这一次我是一边看书,一边做题,通过做题筛选书上的知识点。题目的选择很重要,既不能太难也不能太容易,太难会挫伤学习的积极性,而单纯知识点的罗列达不到重点突出的效果。这一遍复习我用了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头脑中对所考知识已经有一个整体的印象。

  第三轮复习我针对三卷不同的特点采用了不同的复习方式。针对第一卷内容多,分散、不成体系的特点,我分别列出了不同章节的提纲,把各个知识点安插到各章的提纲中,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二卷和第三卷虽然有系统性,但是往往容易混淆的知识点特别多。在这两卷的复习中,增加了对不同概念的对比,在对比中深化对知识点的认识。这遍复习用了一个半月的时间,达到了能准确复述各卷目录的效果。

  在复习过程中,我并没有像有的考生那样早出晚归,而是早晨七点吃完早饭后去自习室,晚上一般到九点半,有时是十点,一天保证学习十个小时。因为学习的过程非常枯燥,每隔一周我还会让自己休息一下,短暂的缓冲可以让自己始终保持精力充沛的状态。

  很快暑假开始了,这段日子是最关键也是最容易松懈的。在暑假期间,我制定了作息时间表,并严格按照作息表来安排自己的活动。基本上每天至少要学习八个小时,坚持每周做一套模拟试题,在做题的过程中及时发现自己学习过程中的不足并加以纠正。做题的目的是让自己的关注点放在考试内容的大范围,而不是局部的某一部分。

  还有就是历年真题和法条的复习也非常重要,历年真题我做了两遍,有的同学还做了三遍甚至四遍。在复习法条的过程中要关注重点法条,更要突出新出台和修订的法律、法规,这些都将成为考察的重点。

  第四卷是主观体部分,这一卷是最难拿分也是最容易拉开差距的部分。这一卷的复习关键是掌握这一题型的答题思路,关键中的关键是审题即弄清楚题目问的是什么。然后,针对问题组织自己的答题思路。历年真题中的主观题部分,也是提高答题技巧的重要内容。

  最后,在考试邻近的时候,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是最重要的。有的同学抱着志在必得的想法参加考试,给自己太大的压力,结果往往是不能如愿的。在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后,还有什么可担心的呢?

  在这个黑色的八月,我想对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说,放下包袱向前冲,走过黑暗是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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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备考:莫受5种情绪影响

[ 2008-7-30 17:01:05 | 作者:因为有梦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国家司法考试将于9月20日、21日举行。现在距离考试之日,还有近两个月时间。面对近230个法律法规,超过1.2万法条,4500多个知识点,您一定在争分夺秒复习吧。在紧张的复习之余,给您提个醒儿,要避免5种情绪。

  沉溺——复习时间紧迫,要背要记要学的知识点很多,有的考生沉溺其中,学得就很苦。一些人一周学习7天,每天学十几个小时,甚至除了吃饭、睡觉,全在看书、做题、背法条。有的考生晚自习结束后回宿舍,走路都像是在“飘”。您可以刻苦,但建议您最好避免太苦。学得太苦,一来身体吃不消,坚持两个月,到上考场时,还会剩余多少力气思考、答题呢?二来给自己的精神压力太大,学习效果会受影响。如果学习不是那么苦,您就会抽时间深入思考、总结得失、寻找不足。抬起头来,整理一下学习思路和方向,很有必要。

  自闭——这是指那些只一个人复习,从不与人交流学习心得,有疑问也不寻求帮助而是自己解决的考生。国家司法考试被众多考生称为“中国第一考”,其考题设问灵活,考点隐蔽,而且有多个法律知识点综合考查的题目,自己一个人学,每天进步有限,如果经常和考友们交流,大家一起研究、讨论、争论,借鉴别人成功的学习经验和技巧,避免理解误区,学习效果事半功倍。笔者曾采访过一些成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他们通过上培训班、听公开课、上自习认识后,结成学习互动小组,通过电话、MSN、小聚会等方式,讨论疑难杂问,一起学习,共同进步。这些过来人的成功经验,值得大家效仿。

  焦虑——眼看考试时间一天天临近,一些考生免不了焦虑,如果做了几套模拟题后成绩不理想,更是坐立不安。国家司法考试考点多,复习时间长,很多考生感觉特别折磨人,准备数月之后,忽然发现自己跟通过考试的及格线还有距离,有焦虑情绪是免不了的,关键是如何克服不良情绪,回到正常的复习轨道上来。笔者曾采访过一位考生,去年8月做了一套往年考题,得分竟然不到300分,非常着急。他想,可能今年又过不了,明年得再来一回。有了这个思想准备,他开始总结自己学习中的不足,虽然复习时间所剩不多,但他抱着学一点是一点,只当是为明年打基础的态度,踏踏实实找差距、补不足,竟然通过了考试。其实,急躁的考生,更应该相信自己,了解自己,这样才能复习好。

  气馁——如果您感到复习效果不好,会不会就此气馁、自暴自弃呢?“今年肯定过不了,也没时间复习了,明年再考吧。”有的考生可能会这样想,然后开始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复习。有人把参加司法考试比作打一场攻坚战,如果真是这样,士气就很重要。未上“战场”,先丢了士气,如果养成思维习惯,通过司法考试就很难了。在备考过程中,不论遇到什么困难,都要有勇气面对,想方法应对。

  投机——现在的您,会不会有猜题押题、投机取巧的想法呢?这个知识点去年考过,前年也考过,今年不会再考了吧?那个知识点以往很少考,今年也不会考吧?有了这种想法,对知识点就难免厚此薄彼。司法考试虽然对知识点的考核有重有轻,但考核全面细致也是事实。大家要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对知识点的掌握有所区分,但对重要知识点要尽可能全面细致地掌握,毕竟,把宝押在认真备考上,通过考试的几率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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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民法重点法条和真题练习

[ 2008-7-24 13:59:24 | 作者:因为有梦 | 出处:原创 | 天气:晴 ]

司法考试中 对重点法条的理解掌握程度往往决定考试的成败,所以在复习中要理解法条,尤其是结合真题来理解法条,在学习法条中最好能想象出法条所规范的案例。以下是民法重点法条和真题。

  重点法条1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详解)

  对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我国以意思自治为首要原则,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在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应注意:(1)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必与合同有一定的联系。例如,中美两国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选择与合同无任何联系的英国法适用于合同。(2)《合同法》第126条规定的三类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不能选择。

  (例题) (2002年试卷一第63题)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A德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B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C日本国甲公司与意大利国乙公司及中国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D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

  [答案]BCD

  重点法条2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

  187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详解)

  对侵权行为本条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是:(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2)当事人双方同一国籍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选择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3)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中国法院受理发生在国外的侵权行为时,如果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外国法认为是侵权行为,而作为法院地法的中国法不认为是侵权行为,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例题)

  英国人甲在北京驾车同时撞伤中国人乙和英国人丙,乙和丙在中国同一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应适用哪国法律确定对乙、丙的损害赔偿?

  A都适用中国法

  B都适用英国法

  C对乙的损害赔偿适用中国法,对丙的损害赔偿适用英国法

  D对乙的损害赔偿适用英国法,对丙的损害赔偿适用中国法

  [答案]AC

  重点法条3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

  188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详解)

  《民通意见》第188条是对《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进一步说明:

  (1)离婚及其财产分割,仍适用法院地法;

  (2)认定婚姻无效,则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例题)(1998年试卷一第39题)

  甲与乙系大学同班同学,1987年甲大学毕业后赴加拿大留学并定居加拿大,1993年取得加拿大国籍。1988年乙赴美国留学,1993年成为美国加州永久居民,1995年甲乙同游欧洲,并随后在意大利按当地法律结婚。1996年乙回到中国,不再与甲来往。一年后,向中国法院提出与甲离婚。中国法院在认定甲乙的婚姻是否有效时,应适用何国法律?

  A美国加州法律

  B加拿大法律

  C意大利法律

  D中国法律

  [答案]C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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